腎臟專科醫師

申請腎臟專科醫師甄試資格
  • (一)依據本會腎臟專科醫師甄審規則第二章第三、四、五條辦理。
  • (二)第三條:凡申請腎臟專科醫師甄審者須為本會會員及具下列條件
    • 持有國內外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證書者。
    • 持有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 為內、兒科專科醫師。
    • 在本學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依「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計劃綱要」接受腎臟專科訓練滿二年,並持有腎臟繼續教育積分150單位者,其中(A)類繼續教育積分須至少125單位。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須在四年內完成,分段接受訓練者,每段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 必須有以第一作者於台灣腎臟醫學會雜誌之原著論文、具SCI雜誌(與腎臟學有關之原著論文)、或腎臟與透析發表論文;或在本學會或國際性腎臟醫學會舉辦之學術討論會發表論文、病例報告至少一篇(含)以上。
    • 具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腎臟專科醫師資格,或已經接受該國家地區之完整腎臟專科(含兒腎)訓練者,得免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惟申請甄試者須提供各項訓練證明文件,經本委員會審核後才可確認報名資格。申請甄試者若不是在上述國家地區內接受訓練,由本委員會依所提供文件及教育部、衛福部相關規定,予以審核決定。若五年內未取得腎臟專科醫師資格時,需重新在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腎臟專科訓練六個月,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再參加甄審
    • 依「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計劃綱要」完成腎臟專科醫師訓練學習護照。
    • 第四條:未通過腎臟專科醫師甄試及格者,再參加甄試時,應檢附最近兩年內腎臟繼續教育積分150單位,其中(A)類繼續教育積分須至少125單位。
    • 第五條:在腎臟專科醫師訓練完成後五年內未取得腎臟專科醫師資格時,需重新在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腎臟專科訓練六個月,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再參加甄試。
甄試測驗:
  • 第一部份: 筆試,分為 Part A (傳統考題) 與 Part B (臨床考題)
  • 第二部份: 口試
  • 第一部份與第二部份皆及格者即通過甄試,若筆試通過,口試不通過,筆試成績可保留3年,再次甄試只需參加口試。
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參考書籍
  • 114年腎臟專科醫師甄試推薦書籍
    • The Kidney:Brenner and Rectors, 11 Edition 2020。
    •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Dialysis: William L. Henrich ed. 5th eds., 2017。
    • 除上述書籍外,可由其他腎臟醫學期刊之綜論性文章出題:Kidney International、American Journal of Kidney Disease、JASN、CJASN、Pediatric Nephrology及台腎雜誌之 Review。 以一年內(即 2024/7/1~2025/6/30)已發表之論文。
    • 小兒科參考教科書:Pediatric Nephrology:Ellis D. Avner, William E. Harmon, Patrick Niaudet, 7th eds., 2016。
  • 115年腎臟專科醫師甄試推薦書籍
    • The Kidney:Brenner and Rectors, 11 Edition 2020。
    •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Dialysis: William L. Henrich ed. 5th eds., 2017。
    • 除上述書籍外,可由其他腎臟醫學期刊之綜論性文章出題:Kidney International、American Journal of Kidney Disease、JASN、CJASN、Pediatric Nephrology及台腎雜誌之 Review。 以一年內(即 2025/7/1~2026/6/30)已發表之論文。
    • 小兒科參考教科書:Pediatric Nephrology:Ellis D. Avner, William E. Harmon, Patrick Niaudet, 7th eds., 2016。
113年度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受訓醫師名額
編號
醫院名
指導醫師人數
核定可訓練人數
(以1/3計四捨五入)
類別
地區別
1
台大醫院
19
7
醫學中心
北部
2
台北榮民總醫院
17
6
醫學中心
北部
3
三軍總醫院
12
5
醫學中心
北部
4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37
13
醫學中心
北部
5
高醫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20
7
醫學中心
南部
6
馬偕紀念醫院
18
7
醫學中心
北部
7
台中榮民總醫院
14
5
醫學中心
中部
8
高雄榮民總醫院
12
4
醫學中心
南部
9
國泰綜合醫院
5
2
醫學中心
北部
10
成大醫院
15
5
醫學中心
南部
11
新光紀念醫院
9
3
醫學中心
北部
12
光田綜合醫院
5
2
區域醫院
中部
13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22
8
醫學中心
南部
14
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9
3
區域醫院
北部
15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20
7
區域醫院
北部
16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17
6
醫學中心
中部
17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6
3
醫學中心
中部
18
奇美醫院
8
3
醫學中心
南部
19
彰化基督教醫院
7
3
醫學中心
中部
20
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6
2
區域醫院
南部
21
花蓮慈濟綜合醫院
7
3
醫學中心
東部
22
亞東紀念醫院
10
3
醫學中心
北部
23
義大醫院
6
2
區域醫院
南部
24
慈濟醫院台北分院
7
2
醫學中心
北部
25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8
3
區域醫院
北部
26
童綜合醫院
7
2
區域醫院
中部
27
嘉義基督教醫院
8
3
區域醫院
南部
28
台大醫院新竹分院
6
2
區域醫院
北部
29
大林慈濟醫院
3
1
區域醫院
南部
30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
5
2
區域醫院
中部
合計
345
123
台灣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規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台灣腎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專科醫師之訓練,特訂定本規則。
    • 第二條:依據本會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計劃綱要」,「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格規定」及「腎臟專科醫師訓練審核要點」而訂定本規則。
    • 第三條:依本規則規定,在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訓練之醫師得發給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證明,用以向本會申請腎臟專科醫師甄審。
  • 第二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格
    • 第四條:依本會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格規定」辦理之。
  • 第三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定醫院之資格
    • 第五條:具有下列條件之教學醫院得申請審核為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指定醫院 :
      • (一)設有腎臟科、泌尿科、小兒科、放射線科、檢驗科及病理科。
      • (二)至少有(1)三名(含)以上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或(2)有二名(含)以上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且其中有一名(含) 以上具部定講師以上資格。並且在最近二年內該科指導醫師在本會認定之醫學雜誌上發表腎臟有關原著論文至少二篇,其中至少一篇在台腎醫誌發表。
      • (三)設有腎臟科專科門診。
      • (四)設有腎臟科住院病房。
      • (五)設有腎臟科檢查(包括生化、病理及影像學等)及研究設備,每年至少從事(1)腎臟切片檢查25例及(2)腎臟超音波檢查300例。
      • (六)設有本會評鑑合格指定為訓練血液透析護士或技術員之血液透析單位,每月透析 400(含)人次以上。
      • (七)設有本會評鑑合格指定為訓練腹膜透析護士之腹膜透析單位,至少現有10(含)例病人以上。
    • 第六條:經本會評鑑合格醫院,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審核公告之。
  • 第四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審核
    • 第七條:依本會「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審核要點」辦理,其細節另訂之。
    • 第八條: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審核和監督等由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
      • (一)審核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資格。
      • (二)審核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內容及監督其執行。
      • (三)其他訓練專科醫師之審核有關事項。
  • 第五章 申請接受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資格
    • 第九條:凡本會醫師會員得向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受訓。
  • 第六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人數
    • 第十條:經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可接受申請受訓,其受訓人數以每名專任訓練指導醫師每年可接受三分之一名受訓者(四捨五入)。
  • 第七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內容
    • 第十一條: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期間至少需二年,包括至少六個月之透析訓練,且需接受本會所辦之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訓練班之訓練及筆試合格。
    • 第十二條:訓練內容及考核依本會「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計劃綱要」辦理之。
  • 第八章 審 核
    • 第十三條:本會每年一次接受新設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申請及訪視,申請時間為12月1 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 第十四條:本會於每年上半年全面評核已通過審核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審核不合規定者,責令其半年內改善,並不得再受理接受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申請,半年後尚未能改善者,報請理監事會撤銷其訓練醫院資格。
    • 第十五條:本規則若有未完善事宜,由甄審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討論制定後,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格規定
  • (一)新申請擔任訓練腎臟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需具下列之資歷:
  • 必要條件:現職為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腎臟專科醫師
    • 以下條件擇一:
      • 取得腎臟專科醫師後,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擔任3年以上(含3年)腎臟臨床教學醫院工作,且5年內需以第一作者發表與腎臟學相關之原著論文一篇(含)以上。
      • 取得腎臟專科醫師後,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擔任2年以上(含2年)腎臟臨床教學醫院工作,且5年內需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台腎雜誌之原著論文一篇(含)以上。
  • (二)擔任訓練腎臟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先向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提出其資歷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承認其資格後,始能擔任指導課程。
  • (三)指導醫師須負責下列各款工作:
    • 為接受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醫師,擬定訓練課程或計劃。
    • 直接指導接受訓練醫師之各項臨床工作。
    • 向甄審委員會申報訓練醫師之訓練進度及成績。
  • (四)當指導醫師因故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腎臟專科醫師資格,或當審查委員會認為其擔任訓練工作,未盡其指導責任時,得取消其指導醫師之資格。
台灣腎臟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要點
  • 一﹑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要點適用於 :
    • (1)申請腎臟專科醫師證書換證。
    • (2))申請腎臟專科醫師甄試。
    • (3)其它有關教育積分之認定。
  • 二﹑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標準如下 :
    • 甲項:參加腎臟學學術討論會 :
      • (1)參加本會主辦之腎臟學國際性醫學會,每次積分60單位。
      • (2)參加腎臟學國際性醫學會,每次積分45單位。(視同本會所舉辦)
      • (3)參加本國或其他國腎臟學會年會,每次積分30單位。(視同本會所舉辦)
      • (4)參加本會舉辦之腎臟學學術討論會,每次積分10單位。
      • (5)參加本會舉辦之腎臟學聯合病例討論會,每次積分5單位。
      • (6)參加其他醫學會年會,每次積分10單位。
      • (7)參加國際性有關腎臟學或國外舉辦非國際性腎臟學學術討論會,最多不得超過20單位,由甄審委員會決定。
      • (8)參加向本會申請本國其它醫學會舉辦之有關腎臟醫學學術討論會,每次積分5單位。
    • 乙項:在上項討論會中提出論文或病例報告者另外加分 :
      • (1)在腎臟醫學國際性醫學會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論文,每篇為第一著者積分30單位,第二著者15單位,第三~六著者5單位。
      • (2)在國外醫學會學術討論會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論文,每篇為第一著者積分20單位,第二著者10單位,第三~六著者5單位。
      • (3)在國內醫學會學術討論會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論文,每篇為第一著者積分10單位,第二著者5單位,第三~六著者2單位。
      • (4)在本會舉辦之腎臟醫學學術討論會上發表病例報告,每篇第一著者積分5單位。
      • (5)於上項討論會中發表論文,非在教學醫院任職者,第一著者另外加予積分50%。
      • (6)上項論文計劃主持人視同第一著者。
    • 丙項: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著作 :
      • (1)六年內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論文原著每篇論文
        • (I)第一著者積分30單位,(II)第二著者15單位,(III)第三~六著者5單位。
      • (2)六年內發表有關腎臟醫學之病例報告,每篇
        • (I)第一著者積分10單位,(II)第二著者5單位,(III)第三~六著者2單位。
      • (3)六年內於腎臟與透析雜誌發表論文,第一著者每篇
        • (I)專題報導積分10單位,(II)教育講座或專輯積分5單位,(III)病例報告積分5單位。
      • (4)六年內發表有關腎臟醫學之專門著作者,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查內容之後給予適當之積分。
    • 丁項:參加腎臟醫學進修 :
      • (1)長期進修(半年以上含半年) : 前往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腎臟科長期進修,每半年積分60單位。
      • (2)短期進修(半年以下) : 前往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腎臟科短期進修,每月積分10單位。
      • (3)本會舉辦之訓練班或本會認定之國外教學醫院舉辦之訓練班: 每小時積分2單位,最多不得超過30單位。
      • (4)參加本學會認定之其它單位所舉辦有關腎臟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1單位,最多不得超過10單位。
    • 戊項:通訊積分 :
      • (1)申請人就每期『醫學繼續教育雜誌』腎臟學部份測驗題作答,正確率未及80%者不予認可;作答正確率超過80%者予以認可,經認可學分之答案卷,授與10單位學分。(視同本會所舉辦)
      • (2)通訊繼續教育積分每期統計一次,由學會按實得學分發給通訊積分證明。
  • 三﹑上款教育積分本會將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前一年六月以後之積分列印寄交各會員參考核對。若有需要增改登錄積分者,請於收到電腦積分報表後一個月內,將欲增改登錄之積分證明文件送交本會核定。
  • 四﹑上款積分中分(A)(B)兩類;由其它醫學會或教學醫院所舉辦之學術討論會或繼續教育列為(B)類(即積分認定標準中甲項之第5至7款及丁項之第4款);其它非屬(B)類之學術討論會或繼續教育列為(A)類(即甲項之第1至4款﹑乙項﹑丙項﹑丁項之第1至3款及戊項等)。
  • 五﹑本換證要點標準自79年10月起實施,本標準實施前舊有積分按新標準換算後一併認可。
  • 六﹑本要點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台灣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甄審規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台灣腎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規定,為受託辦理腎臟專科醫師之甄審,特訂定本規則。
    • 第二條:依本規則規定,經本會甄審合格之腎臟專科醫師,每六年應向本會申請再審查,重新審查其資格。
  • 第二章 申請甄審資格
    • 第三條:凡申請腎臟專科醫師甄審者須為本會會員及具下列條件:
      • 持有國內外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證書者。
      • 持有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 為內、兒科專科醫師。
      • 在本學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依「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計劃綱要」接受腎臟專科訓練滿二年,並持有腎臟繼續教育積分150單位者,其中(A)類繼續教育積分須至少125單位。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須在四年內完成,分段接受訓練者,每段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 必須有以第一作者於台灣腎臟醫學會雜誌、具SCI雜誌(與腎臟學有關之論文)、或腎臟與透析發表論文;或在本學會或國際性腎臟醫學會舉辦之學術討論會發表論文、病例報告至少一篇(含)以上。
      • 已具有國際性腎臟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得免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
      • 依「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計劃綱要」完成腎臟專科醫師訓練學習護照
    • 第四條:未通過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及格者,再參加甄審時,應檢附最近兩年內腎臟繼續教育積分150單位,其中(A)類繼續教育積分須至少125單位。
    • 第五條:在腎臟專科醫師訓練完成後五年內未取得腎臟專科醫師資格時,需重新在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腎臟專科訓練六個月,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再參加甄審。
  • 第三章 申請甄審之步驟
    • 第六條:申請人請填寫申請書,及提出本章程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件。
    • 第七條:腎臟專科醫師之甄審每年定期舉行一次。
    • 第八條:腎臟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欲申請證書換發者,須提出下列文件:
      • 繼續教育積分證明: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須滿300單位,其中(A)類繼續教育積分須至少180單位。
      • 專科醫師證書。
    • 第九條:腎臟專科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積分未達換證標準者,得於其腎臟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經本會核准者,得於其腎臟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腎臟專科醫師證書。
  • 第四章 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 第十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或十二人。主任委員須具部定副教授(含)以上資格,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
    •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理事長聘任之,任期為三年。主任委員得聘任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甄審事務。
    • 第十二條: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
      • 審核應試者之學資歷。
      • 命題、監考及評分。
      • 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 第五章 腎臟專科醫師繼續教育
    • 第十三條:腎臟專科醫師應接受繼續教育,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換證。
  • 第六章 附 則
    • 第十四條:具有腎臟專科醫師資格者行為不軌,足以損害本會聲譽時,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得以取消其資格。
    • 第十五條:本規則若有未完善事宜,由甄審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討論制定後,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計畫綱要
  • 門診經歷 (獨立看診、跟診) 兩年內至少24診次
  • 接受照會兩年內至少 80例
  • 負責、或指導R/PGY/NP照顧腎臟科住院病人例數,兩年內至少 100例
  • 負責或指導照顧常規血液透析病人之月數,兩年內至少 4 個月
  • 照顧腹膜透析病人兩年內至少 50人次 (門診/住院都可計入)
  • 照顧腎臟移植病人兩年內至少 30 人次 (各院狀況不同,門診/住院/跟查房--都可計入人次)
  • 腎臟超音波 (非侵入性) 檢查例數,兩年內至少 100例
  • 腎臟切片: 兩年內見習至少 20例,主操作/助手/指導至少20 例
  • 暫時性透析Double-lumen導管置入例數 (負責或指導),兩年內至少 24例(CKD照護目標之一是減少Double-lumen導管置入,所以理應減少)
  • 見習AV fistula (native or graft)手術、PD植管、PermCath的植入: 兩年內至少AV fistula手術、1例/Graft 1例、PD植管2例、PermCath植入2例
  • 見習透析血管通路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angioplasty,兩年內至少3例
  • 不列入訓練要求,兩年內見習腎移植手術次數
  • 不列入訓練要求,兩年內操作或見習副甲狀腺超音波檢查人次數
  • 不列入訓練要求,兩年內隨病理科醫師判讀腎臟組織病理例數

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108年6月26日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