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腎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Taiwan Society of Nephrology。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腎臟醫學,提高腎臟醫學水準,促進國內外腎臟醫學之發展及應用,並增進國民之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任 務
第四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一)促進腎臟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舉辦有關腎臟醫學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發行有關腎臟醫學之刊物。
(四)聯繫國內外腎臟醫學學術團體。
(五)參與國家健康保險會議,協助制訂國家腎病預防及治療政策。
(六)以學術專業立場,維護腎臟醫學從業人員及腎臟病患權益。
(七)舉辦腎病防治活動,促進全民腎臟健康。
(八)辦理其他有關腎臟醫學之事項。
會 員
第五條 : 基本會員--
(一)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之醫師,從事有關腎臟醫學工作一年以上或曾發表有關腎臟學之論文,
(二)具有學士以上資格,從事腎臟基礎醫學研究工作二年以上。由基本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六條 : 準會員--凡參加本會舉辦透析訓練班經理事會通過之護理人員為「護理準會員」、技術員為「技術員準會員」、及非腎臟科之透析醫師為「醫師準會員」。
第七條 :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支持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八條 : 榮譽會員-凡對腎臟醫學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敦聘之。
第九條 : 資深會員-凡年滿六十五歲且在本會年資滿十五年之基本會員,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第十條 :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
(一)基本會員 :
1.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5.有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6.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準會員 : 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醫師準會員」需繳交年會費,「護理準會員」及「技術員準會員」免繳年會費。
(三)贊助會員 : 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但免繳會費。
(四)榮譽會員 : 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但免繳會費。
(五)資深會員 : 其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但免繳會費。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組織辦法如下:
(一)理、監事由基本會員互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且均為義務職。
(二)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票選之,分別組織理、監事會。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選舉前項理監事得由本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六)監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七)常務理、監事出缺時,分別由理﹑監事互選遞補,理﹑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按所得票數依次遞補。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八)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職權。
(五)其他應監督事項。
第十八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其職掌如下 :
(一)辦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事項。
(二)保管本會會議記錄﹑來往文件﹑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三)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四)處理本會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五)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六)本會得聘秘書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以協助辦理上述事項。
第二十條 :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理事長任期屆滿卸任後,得敦聘為下一屆名譽理事長,歷任理事長得敦聘為名譽理事。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四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可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 本會之常務理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常務)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 本會之經費來源 :
(一)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基本會員及醫師準會員常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三)補助費。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 凡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停止其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二十九條 : 凡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除名。
第三十條 : 本會之經費設專戶儲存,由秘書長負責保管,其存支由理事長協同秘書長辦理之。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民國78年10月16日第二屆第十六次理監事會
民國80年7月22日,11月24日第三屆第九,十次理監事會修改
民國81年12月9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改
民國82年2月10日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改
民國82年12月1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民國83年6月11日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改
民國83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改
民國83年12月10日八十三年度會員大會
民國88年3月27日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改
民國88年8月1日八十八年度會員大會
民國89年3月11日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修改
民國89年3月26日八十九年度臨時會員大會
民國90年9月22日第六屆第十次理監事會決議
民國90年12月9日九十年度會員大會
民國91年11月10日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會決議通
民國91年12月8日九十一年度會員大會
民國97年12月14日九十七年度會員大會
民國105年11月5日第十一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決議通
民國106年12月10日一O六年度會員大會
民國107年1月20日第十二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決議
民國107年12月9日一O七年度會員大會
民國108年11月2日第十二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
民國108年11月24日一O八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11年5月28日第十三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民國111年12月11日一一一年度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