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護理人員

依據本會血液及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辦法辦理(審核通過者本會核發透析護理人員證書)。
  • 『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申請條件:
    • (1)具有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 (2)接受本會與臺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舉辦之「血液透析訓練班」受訓,且筆試合格者。
    • (3)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一(A或B類擇一條件申請):
      • (A類)六年內在本會認定之「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接受三個月(含)以上訓練。
      • (B類)六年內在專任腎臟專科醫師主持之透析院所(至少需有十五部血液透析機且每月透析人次至少400人次以上)接受專職資深透析護理人員之訓練,且從事血液透析臨床工作連續六個月(含)以上。(專職資深透析護理人須領有本會核發之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證書,並有連續五年血液透析臨床工作經驗)〪
  • 『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請條件:
    • (1)具有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 (2)接受本會與臺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舉辦之「腹膜透析訓練班」受訓,且筆試合格者。
    • (3)六年內在本會認定之「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接受二個月(含)以上訓練。
    • (4)有血液透析臨床工作經驗連續六個月,且六年內從事腹膜透析臨床工作連續六個月(含)以上。
    依據透析(血液及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規則,第十九條:具透析護理人員資格者,若經檢舉其申請資格與事實不符者,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取消該員之認定資格,並同時取消該醫院及該院腎臟專科醫師及資深護理人員訓練透析護理人員之資格。
  • 本會定期每年二次(五月及十一月)接受透析護理人員資格之核定。
經本會核定之透析護理人員,本會當發給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欲申請證書換發者,須提出下列文件:
  • 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證書換證
    • (一)換證申請書。
    • (二)原透析護理人員證書。
    • (三)參加國際透析會議或本會與台灣護理學會合辦或臺灣腎臟護理學會舉辦或本會審核認定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舉辦或本會線上教育之透析繼續教育課程六次(含) 以上之證明文件。(透析護理人員證書到期換證積分認定,參加線上之透析繼續教育課程認列至多三次)
  • 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證書展延
    • (一)透析護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教育積分未達換證標準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書面說明,向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以一年為限,展延期到期,積分仍未達換證標準者,證書即自動失效,若要再取得證書,須重新申請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
    • (二)展延期取得之積分不得累計至下一個有效期限,展延後積分達換證標準提出換證時,證書的有效期限仍銜接展延期前證書之到期日之日期。
透析(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細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細則依本會透析醫療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依本細則規定,在指定訓練醫院完成訓練之透析護理人員,得由各指定醫院出具證明文件。
  • 第二章 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之資格
    • 第三條:具有下列條件之教學醫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下同)得申請評鑑為訓練血液透析護理人員之指定醫院:
      • (一)設有腎臟專科之門診及住院。
      • (二)設有血液透析室(至少有十五部血液透析機且每月透析400(含)人次以上、急救設備、水處理等設施)。
      • (三)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腎臟專科醫師。
      • (四)該院血液透析護理人力之20%(無條件捨去)具本會與台灣護理學會或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認定合格之血液透析護理指導人員。
      • (五)設有腎臟科檢驗(或實驗診斷科)設備。
    • 第四條:擔任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導人員須具有下列之資格:
      • (一)持有本會與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合辦之「血液透析訓練班」及格證明者。
      • (二)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擔任三年以上之血液透析臨床教學工作,且對血液透析具有豐富經驗之護理人員。
      • (三)具有台灣腎臟醫學會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證書。
  • 第三章 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之資格
    • 第五條:具有下列條件之教學醫院得申請評鑑為訓練腹膜透析護理人員之指定醫院:
      • (一)設有腎臟專科之門診及住院。
      • (二)設有血液透析室(至少有十五部血液透析機、急救設備、水處理等設施)及腹膜透析治療設施且至少現有10(含)例病人達一年(含一年)以上。
      • (三)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腎臟專科醫師。
      • (四)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本會與台灣護理學會或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認定合格之腹膜透析指導人員。
    • 第六條:擔任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導人員須具有下列之資格 :
      • (一)持有本會與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舉辦之「腹膜透析訓練班」及格證明者。
      • (二)在教學醫院擔任三年以上(含三年)之腹膜透析臨床教學工作,且對腹膜透析具有豐富經驗之護理人員。
      • (三)具有台灣腎臟醫學會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證書。
  • 第四章 透析訓練醫院之評鑑
    • 第七條:評鑑合格之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具有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導人員者始可訓練血液透析護理人員,具有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導人員者始可訓練腹膜透析護理人員。
    • 第八條:擔任訓練透析護理人員之指導人員,須先向本會提出資歷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承認其合格後,始能擔任指導工作。指導人員須負下列各項工作 :
      • (一)擬定及執行訓練課程及計劃。
      • (二)向本會提出訓練進度及成績。
    • 第九條:透析訓練醫院之評鑑以每年定期評鑑一次,必要時得召開不定期評鑑。
    • 第十條:評鑑不合規定者,責令其半年內改善,半年後尚未能改善者,撤銷其指定訓練醫院資格。
  • 第五章 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
    • 第十一條:凡申請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者,須具有下列資格 :
      • (一)領有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 (二)接受本會與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舉辦之「血液透析訓練班」受訓,且筆試合格。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A)六年內在本會認定之「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接受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訓練。
        • (B)六年內在專任腎臟專科醫師主持之透析院所(至少需有十五部血液透析機且每月透析人次至少400人次以上)接受專職資深透析護理人員(領有本會核發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證書,並有連續五年之血液透析臨床工作經驗)之訓練,從事血液透析臨床工作連續六個月(含)以上。
    • 第十二條:凡申請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者,須具有下列資格 :
      • (一)領有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 (二)接受本會與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舉辦之「腹膜透析訓練班」受訓,且筆試合格。
      • (三)六年內在本會認定之「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接受二個月(含二個月)以上訓練。
      • (四)有血液透析臨床工作經驗連續六個月,且六年內從事腹膜透析臨床工作連續六個月(含)以上。
    • 第十三條:本會定期每年二次(五月及十一月)接受透析護理人員資格之核定。
  • 第六章 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換證
    • 第十四條:經本會核定之透析護理人員,本會當發給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欲申請證書換發者,須提出下列文件:
      • (一)換證申請書。
      • (二)原透析護理人員證書。
      • (三)參加國際透析會議、或本會與台灣護理學會合辦、或台灣腎臟護理學會舉辦、或本會審核認定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舉辦、或本會線上教育等透析繼續教育課程六次以上之證明文件。(透析護理人員證書到期換證積分認定,參加線上之透析繼續教育課程認列至多三次)
      • (四)透析護理人員證書展延
        • (A)透析護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教育積分未達換證標準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提出書面說明,向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以1年為限,展延期到期,積分仍未達換證標準者,證書即自動失效,若要再取得證書,須重新申請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
        • (B)展延期取得之積分不得累計至下一個有效期間,展延後積分達換證標準提出換證時,證書的有效期間仍銜接展延期前證書之到期日之日期
  • 第七章 透析護理人員訓練人數
    • 第十五條:經本會認定之透析護理人員訓練醫院,可接受申請受訓員額,每一名專任血液透析護理指導人員每期(三個月)可訓練人數為一人,每一名專任腹膜透析護理指導人員每期(二個月)可訓練人數為一人,非本會認定之透析護理人員訓練醫院及自訓之透析院所,每一名專任資深透析護理人員每期(六個月)可訓練人數為一人。
  • 第八章 評鑑委員會及評鑑
    • 第十六條: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之評鑑和監督等由透析醫療事務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以下 :
      • (一)評鑑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之資格。
      • (二)評鑑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之訓練內容及監督其進行。
      • (三)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
      • (四)其他訓練透析護理人員之評鑑有關事項。
  • 第九章 罰 則
    • 第十七條:具透析護理人員資格者,若經檢舉其申請資格與事實不符者,發文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本委員會議得視情況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
    • 第十八條:經查證屬實,提本會理事會決議,取消該員之資格認定證書及護理準會員資格,並同時取消該醫院及該院腎臟專科醫師及資深護理人員訓練透析護理人員之資格。
  • 第十章 附 則
    • 第十九條: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
  • 具有下列條件之教學醫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得申請評鑑為訓練血液透析護理人員之指定醫院:
    • (一)設有腎臟專科之門診及住院。
    • (二)設有血液透析室(至少有十五部血液透析機且每月透析400(含)人次以上、急救設備、水處理等設施)。
    • (三)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腎臟專科醫師。
    • (四)該院血液透析護理人力之20%(無條件捨去)具本會與台灣護理學會或臺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認定合格之血液透析護理指導人員。
    • (五)設有腎臟科檢驗(或實驗診斷科)設備。
    • (六)擔任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導人員須具也下列之資格:
      • (1)持有本會與臺灣腎臟護理學會合辦之「血液透析訓練班」及格證明者。
      • (2)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擔任三年以上之血液透析臨床教學工作,且對血液透析具有豐富經驗之護理人員。
      • (3)具有台灣腎臟醫學會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證書。
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之資格
  • 具有下列條件之教學醫院得申請評鑑為訓練腹膜透析護理人員之指定醫院:
    • (一)設有腎臟專科之門診及住院。
    • (二)設有血液透析室(至少有十五部血液透析機、急救設備、水處理等設施)及腹膜透析治療設施且至少現有10(含)例病人達一年(含一年)以上。
    • (三)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腎臟專科醫師。
    • (四)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本會與台灣護理學會共同認定合格之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導人員。
    • (五)擔任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導人員須具也下列之資格:
      • (1)持有本會與臺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舉辦之「腹膜透析訓練班」及格證明者。
      • (2)在教學醫院擔任三年以上(含三年)之腹膜透析臨床教學工作,且對腹膜透析具有豐富經驗之護理人員。
      • (3)具有台灣腎臟醫學會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證書。